最近公司有另一個部門的同事問我關於外傭居港權的睇法,我只回覆一句說話:「法律的事,法律解決」。適逢小弟應承 Facebook 朋友在這裡講述有關外傭居港權的看法,所以在這裡作簡單講解。很多人以為,今次的司法覆核是外傭爭取居港權,但事實上,外傭所爭取的,是居港權申請權利,至於是否批准居港資格,是由入境處負責,入境處能夠以不同的方式限制居港獲批數目。有人又會問,為何在回歸前沒有提出司法覆核,到回歸後才出現這個問題?這都是想當年的臨時立法會,將入境條例中的限制無居留權類別增加,就連外籍家庭傭工也不算是通常居住。以往外籍家庭傭工有權申請居港權,入境處也有權不批准,又或者以計分方式設限。香港人還怕甚麼?不如先怕內地人衝關生仔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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